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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八、谈《如誓兰律法》(一)论主宰

1楼
明达 发表于:2008/5/19 23:10:05
 

八、谈《如誓兰律法》


(一)论主宰


这个“绝对”是指达到了那种不可说的绝对,一旦展开了认识和阐述,就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属性,直接反映出“这种一致性就其本质上来讲还是相对的”。这就说明:言语道断,拈花示众。一旦说出来就不是绝对的了,这个绝对是不由说与不说的。


我们所认识的主宰是不确定的,它在诸誓祭里是个变量。我们在这讲:“一切关于主宰的认知”,实际包含了我们对于主宰的这种变量的认识,同时涵盖了人类一总的对主宰定性的认识,它们在绝对上是一致的。任何一种绝对性,如果没有相对性的标定,那这个绝对性是没有意义的。


真主、上帝那是他们对主宰的描述,一旦描述成以后,它们本质上的绝对一致性就又变成相对性的了,这也是一个变量。如果说本质一样,那不可能表现的形式不一样。所以我们所认识的主宰,直接体现了这个认知的过程,并且是继承和发展的,是随着认知的扩大而不断变化、动态的。


 “一切关于主宰的认知在绝对上是有一致性的”,这个绝对不等于在本质上,这个“绝对”是不可论的,是没有任何内涵的,这就是不二的道理。一旦有了内涵就有了不同的形态,一旦有了不同形态就有了不同的内涵,这种内涵就是它的本质。一旦涉及到其本质,就有相对性。这就说明主宰应是认识的过程的。这一过程是人的认识和被启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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