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第十九章
犹太人的婚姻与离婚(十九1-9)
耶稣在此地处堙了一个在祂的时代,以及我们现今的人们议论纷纷极关重要的问题。离婚的问题在犹太人中间的意见很不一致,法利赛人的问题是故意要把耶稣陷在争论之中。
没有一个民族在婚姻的观点上,比犹太人更为崇高。婚姻是一种神圣的责任,除了为专心研究律法以外,凡超过二十岁不结婚的人就是破坏了一条积极的‘要生养众多’(创一28)的诫命。凡是没有孩子的人,‘戳害了他自己的后代’,并‘减少 神在地上的形像’。‘当丈夫与妻子值得尊重时, 神的荣耀与他们同在。’
婚姻绝不可以忽视,约瑟夫略述犹太人的婚姻是以摩西的教训为基础(犹太古史四卷八章廿三节)。男子必须与一位血统良好的处女成亲;他决不能侵占别人的妻室,他也决不能娶奴隶或妓女为妻。如果男子在结婚时控告他的妻子并非处女,他必须持有控诉的证据。女方的父兄必须为其辩护。倘若证实女子无瑕,男子必须与她结婚,而且除非有重大的罪以外,决不能把她休了。倘若证实男方的控诉由于轻忽草率与恶意中伤,就必须鞭打四十下减一下,并要赔偿女方的父亲五十舍克勒的银子。可是倘若证实了女方有罪,她若是平民,按律法要被石头打死;若为祭司的女儿,就要活活被烧死。
若有人勾引待嫁的女子,若经女子的同意,男女双方都必须处死。倘若在荒僻之处无人救助的情形之下,男方强迫女方犯罪,男子就要单独处死。若有男子勾引尚无婚约的女子,就必须娶其为妻;倘女子的父亲不愿把女儿嫁给他,他就要赔偿五十舍克勒的银子给女子的父亲。
犹太人的婚姻法在纯洁方面目标极崇高。离婚是受人嫌恨的。 神曾说:‘休妻的事……都是我所恨恶的。’(玛二16)据说人若与年幼时的妻室离婚,那么甚至祭坛本身也会痛哭流泪。
可是理想与事实并没有携手共进。按照当时的情形,就有两种危险与破坏性的因素。
第一,在犹太人的律法看来,女人只是一件东西,她是属于她父亲或她丈夫的财产。因此从律法方面来说:她根本就没有合法的权益。多数犹太人的婚姻是由父母或职业性的媒人所安排。女子在童年就可以订婚,而时常与从未见过面的男子订婚。惟一的防备是她在十二岁的时候,可以拒绝父亲为她选择的丈夫。但是在离婚方面,公众律法倾向丈夫主动。律法规定:‘与女子离婚,无论她同意不同意都可能;但与男子离婚,必须要他自己同意才行。’女子决不能主动进行离婚的手续;她不能主动离婚,只能被迫离婚。
不过尚有一些保障。若有男子与他的妻子离婚,除了那些道德上重大的罪戕以外,必须归还其嫁妆,这一点对于随便的离婚可以算是一重障碍。在某些情形之下,法院可以强迫男子与其妻离婚,例如:拒绝性生活,或不人道,或证实也许不能维持其生活等。假如丈夫患了一种可厌的疾病,例如:大麻疯;或他是搜集狗粪的硝皮匠,或者要使她离开圣地等,妻子就可以强迫丈夫离婚。但大致说来,在律法上女子并无合法的权利,离婚权完全在于丈夫。
第二,离婚手续太轻易。离婚的手续是以摩西的律法为依据,这也是询问耶稣的人所引证的话;‘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申廿四1)。离婚书只是简单的一句话,说明丈夫休了他的妻子。约瑟夫写道:‘凡要与妻子离婚的,不论是甚么原因(而男人有许多这样的原因),他就可以写明,证实他再也不以她为妻室;藉此她可以自由地再嫁给另一位丈夫。’惟一的保障就是必须归还女子的嫁妆,除非她是一个声名狼藉的罪人。
犹太人离婚的立场(十九1-9)(续)
犹太人在离婚方面最大的难处,显然是由于摩西的条例。这条例规定男子可以与其妻离婚:‘他的眼目若不喜悦她,因他发现她有某些不洁净。’问题显然就是:‘某些不洁净’该作如何解释。
犹太的拉比们在这个问题上有极大的分歧。这就是询问耶稣的人想要把祂牵连在内的问题。煞买学派明确地表示:‘某些不洁净’就只是私通与奸淫之意,此外并没有其它的理由可以休妻。一个妇人尽管作恶如耶洗别,只要她没有犯奸淫就不能休她。另一方面希列学派却尽量放宽对于‘某些不洁净’的解释。他们说这就表示倘若妻子使他的晚餐扫兴,如果她没有束发就走出去,或者跟街上的男人说话,或者在丈夫面前对公婆说话不够恭敬,或者高声争论使邻屋可闻其声,都可以成为丈夫与妻子离婚的原因。拉比亚及巴(Akiba)甚至再度放宽‘如果他的眼目不喜悦她’这句话,表示男子若寻到另一位较为喜爱的女子,比他的妻子更为美貌,就可以与他的妻子离婚。
遣憾的是希列学派的教训较为流行,婚姻的关系竟如此轻易解除,因此离婚就成为极其普遍的悲剧。
我们还必须加上一些其它的因素,才能把这种情景描述得更为完全,在拉比的律法之下,有两个强制离婚的理由。凡是犯了奸淫的就要强迫离婚:‘丈夫必须休掉犯奸淫的妻子。’这种离婚并没有可选择或避免的余地,其次是不生育者要强制离婚;结婚的目的就是生养儿女,如果夫妇结婚十年仍旧无子女,就要强迫离婚。在这种情形之下,妇人可以再婚,但在第二次的婚姻中,仍受同一规例的束缚。
另外还要加上两个有趣的犹太人离婚有关的条例:第一,离弃决不当引起离婚。若有人离家出走,必须证实死亡。惟一的解脱方法是,在任何别的情形下,按犹太的律法必须有两位见证人,但在这种情形下若有一位见证人,证明夫妇中那消失不再回来的一方已死了,那就行了。
其次,神经病不能作为离婚的原因,这倒是相当希奇。如果妻子癫狂了,丈夫不能与其离婚,因为她若离了婚,在她无助的中就没有保护者。这个规例之中带有一种沉痛的怜悯。如果丈夫得了精神病,更不可能离婚,因为在这情况下,他没有写休书的能力;没有他亲自写休书,就不能离婚。
耶稣被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在它的背后有一种困扰和麻烦。祂的回答使得争论的双方都大吃一惊,因祂提出了彻底改变整个情形的建议。
耶稣的回答(十九1-9)(续)
法利赛人其实是问祂到底喜欢煞买派严格的观点,还是希列学派松懈的观点,藉此要把祂卷入争论之中。
耶稣的回答把这件事带到最初,回到创造的理想安排。祂说在起初的时候, 神创造了亚当和夏娃、男人和女人。显然按照创造故事当时的环境,亚当和夏娃是为了他们彼此的需要而造,并没有为任何其它的人,他们的联合自然是完整的和不可分的。那么,耶稣说这两个人乃是一切后来之人的榜样和预表。正如马尼尔(A. H. McNeile)说:‘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就是亚当与夏娃的再生,因此他们的联合是一种不能分离的联合。’
这个论点相当清楚,按照亚当、夏娃的情形,离婚不仅不合适,不仅是错误,也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因为他们不可能再跟任何其它的人结婚。因此耶稣定下了所有的离婚均属错误的原则。我们首先要注意,这并不是一条律法,而是一个原则,两者之间有极大的差异。
法利赛人马上就在这里看到一个可以攻击的点。摩西(申廿四1)曾说:若有人因他的眼目不喜悦他的妻子,也因着一些不洁净的事,就可以给她一张休书,这场婚姻就算散伙了。这正是法利赛人所要抓住的机会,他们现在可以对耶稣说:‘你是说摩西不对吗?你是不是想要废止摩西所立的神圣的律法?你是不是自以为比制订律法的摩西还要崇高?’
耶稣的回答乃是,摩西所说的实在并不是一条律法,只不过是一种让步而己。摩西并不是吩咐人离婚,他只是容许了这件事情,使纷扰杂乱的局面能够归于顺序而已。摩西的律例只是对于人类堕落的本性的一个让步,我们在创世记二章廿三至廿四节看到 神的理想,就是两个结婚的人应当成为不能分的一体,他们是一个身体。耶稣的回答是‘摩西的确允许离婚,但这是由于理想丧失了而作的让步,婚姻的理想是建立在亚当与夏娃不可分离、完全联合的基础上,这就是 神对于婚姻的本意。’
现在我们再来面对新约中最尖锐又最实际的困难。耶稣意思是甚么呢?也可预先问一个问题──耶稣说的究竟是甚么?困难──是无可避免的──马可与马太对于耶稣的话有不同的记载。
马太写的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马可写的是:‘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
可是路加对于这番话却另有一种说法:‘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路十六18)
在此地稍微有一点困难,马可暗示妇人可以与其丈夫离婚,而我们已看到,在犹太人的律法之下,这是不可能的一徊事。其解释乃是耶稣很明白在外邦人的律法之下,一个妇人可以与她的丈夫离婚,而在这里他是超越犹太人的世界。但最大的难处就是马可与路加使离婚的禁令绝对化,在他们看来这件事情绝无例外,可是马太却有一个补救的话:犯淫乱的可以容许离婚,在这里决不能避免如此决定。惟一可能的出路乃是说,事实上,正加我们早已看见,在犹太的律法之下,为淫乱的缘故离婚是一件强制的事,因此马可与路加认为他们没有提及的必要;但是为不生育而离婚,正如我们已经看到,也是同样的情形。
最终我们必需在马太的说法与马可、路加的说法之中任择其一。我们认为马可、路加的记载较为正确,是毋庸置疑的。有两个理由:惟有禁止分离,才能满足亚当夏娃完全联合的理想预表。在门徒感到惊异的话中暗示了这绝对的禁令,因为他们是说(10节),如果婚姻的束缚竟如此之大,最好根本就不要结婚。我们对耶稣在此所定规的原则毫不怀疑──再次要记得这原则并不是律法──婚姻的理想是一种不能破坏的联合。这里还有很多话要说──但理想( 神所定规的)已经摆在那里,而马太这句补救的话是后来解释的人,为使他写的能在当时教会中实行而插进去的。
崇高的理想(十九1-9)(续)
让我们继续来看看耶稣对于那乐意接受祂吩咐的人,所定规的崇高的婚姻理想。我们在这里看到的犹太人的理想奠定了基督徒理想的基础。犹太人说结婚就是kiddushin,意即成圣或奉献。通常用以形容某种奉献与 神,作为 神专有的、特别的产业。凡完全奉献给 神的物,就是kiddushin。这就表示在婚姻中,丈夫是为妻子而奉献,妻子也向丈夫奉献。一方变成另一方的专有产业,正如一件祭物成为 神专有的产业一般。这正是耶稣论及人为了婚姻,必须离开他的父亲和母亲与妻子联合的含意。这也是祂论到丈夫与妻子成为完整的一个,亦可称为一体的意思。这是 神对婚姻的理想,正如创世记的老故事中所表明的(创二24);这也是耶稣重申的理想。那么,这理想很明显地导致一些结果。
(一)这种完全的联合表明婚姻并不是人生中的一次行动,不论这行动是何等地重要,而是包括人生中一切的行动。这就是说,虽然性是婚姻中极重要的部分,却不是整个的婚姻。若有婚姻单纯为了满足一种迫切的生理欲望,就注定是失败的命运。婚姻不是提供两个人在一起做一件事,而是在一起做所有的事。
(二)另一种方式去说明婚姻是视它为两个人格的完全联合。两个人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方式生活在一起。一个人可以作一个专制的伴侣,除了他的愿望,他的企求和他的生活目标之外,甚么事情都不管。而另一个却是纯碎的附属品,其存在只是为了供应另一位的愿望和需要而已。再者,两个人可能存在一种军事中立,有不断的紧张,不断的作对,不断的冲突存在双方的意愿中,生活可能成为长期的争论,他们彼此间的关系至多不过建立在一种不轻易的妥协上面,还有,两个人可以把他们的关系建立在或多或少无可奈何彼此接纳上;他们虽然同住在一起,但是事实上各行其是,过着分道扬镳的生活。他们共有一座房子,但若要说他们共有一个家庭未免言过其实。
显然以上这些关系没有一种是理想的。理想的婚姻一定是两个人在他们彼此的人格中求完全。柏拉图有一种奇异的想法,据他说最初的人类体型是现今的双倍,由于体型与力量的巨大,使他们傲慢自大,众神就把他们切成一半。当两个一半再一次彼此寻见,并结婚,就互相成为完美。
婚姻不应当是狭窄的生活,应当是美满的。双方一定会把新的完全,新的满足,新的满意带进生活之中。这是两个人格的联合,使双方都得到完满。这并不是说彼此间没有适应或牺牲的心须,而是至终的关系应是更美满,更喜乐,满足,胜于任何单身的生活。
(三)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说得更实际一些──婚姻应该分享一切生活环境。在求婚相悦期间有某种危险,两个人大概不可避免地只看到对方最好的地方。这就是所谓富有魅力的日子。他们见面穿着最好的衣服,通常他们全心在一起作乐,金钱也不成为问题。一旦结婚,两个人不再见到对方的最好;当他们疲乏困倦,当孩子们经常把家里搅得天翻地覆,当经济困窘,食物,衣服、账单成了问题,当月光与玫瑰变成了厨房的污水糟和夜间抱着啼哭的婴孩走来走去时,除非这两个人准备好面对生活的旅程,如同一同享受人生的欢娱一般,否则婚姻就非失败不可。
(四)综上观之,有一件事虽然不一定是普遍真理,至少有相当的真实性,即结婚之前有相当长的认识期,使他们两个人真正知道各人的背景,最有可能会成功。他们彼此越认识,越有机会在各种环境互相见面,他们的婚姻就越会成功。婚姻就是一直地生活在一起。那些根深蒂固的恶习,不知不觉的守旧,两方被带大的方式不同,都很可能引起冲突。在人们决定把生活联结在一起永不分离以前,彼此间的认识越完全越好。这并不是否认一见钟情或爱情能够克服一切困难之说,而是说他们彼此间的认识越成熟,使他们的婚姻在达到应有的标准上,更有成功的希望。
(五)这一切导致我们获得最后的结论,一切婚姻的基础就是共同(togetherness),而共同的基础就是体贴。如果婚姻要成功,夫妻双方必须时常想到对方,胜于想到自己。自私是一切关系的凶手,对于藉婚姻而紧紧地相连在一起的关系更为真实。
摩罕(Somerset Maugham)论及他的母亲是一位美貌可人,受众爱载的妇人;而他的父亲却一点也不英俊,不擅于交际,也不够体面。一次有一个人对他母亲说:‘每一个人都爱你,你可以得到你所喜欢的任何人,为甚么你要忠实于跟你结婚的那个小丑男人呢?’她的回答十分简单:‘他从来也不伤害我的感情。’再也没有更好的赞辞了。
婚姻真实的基础并不是煞费苦心,错综复杂或深奥难测──只要多体谅到对方的快乐,少顾念到自己的爱好,以服事为荣,能够了解,也能随时饶恕。这就是说,它好像基督的爱,深知忘记了自己,才能寻见自己;失去自己,才会使自己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