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律法与怜悯的心肠(二12-13)
在经文将告一段落的时候,雅各再次提醒其读者以下两则基督徒生活要诀。
(一)基督徒都活在自由的律法之下,他亦会按这自由的律法受审。他的意思乃是:基督徒与法利赛人及正统的犹太人迥然不同,因为基督徒的生命并不受外加律例之束缚及管制。他乃被内在炽热的爱所指挥。他按正路而行,即以爱 神、爱人之心行事;他之所以如此行,完全不受外在律法之控制,也并非恐怕某种刑罚的结果,乃是因为基督的爱在他心内促使他如此行。
(二)基督徒应紧记怜悯人者必蒙怜悯。经文中到处都记载这原则。便西赫曾如此写道:‘宽恕那伤害你的邻舍,如此,你的罪也会被饶恕。若某甲憎恨某乙,你想 神会赦免某甲吗?若某甲不怜悯某乙,他怎能求 神赦免其罪呢?’(传道经廿八章二至五节)。耶稣说:‘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太五7)‘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太六14-15)‘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太七1-2)耶稣也曾在一比喻中说及一个不蒙饶恕的仆人,并以如下的话结束这比喻:‘你们各人若不从心里饶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这样待你们了。’(太十八22-35)
经文一致承认:凡怜恤人的必蒙怜恤这真理。雅各甚至进一步说:怜恤原是向审判夸胜。意思是:当审判的日时,那怜恤人的,其罪恶必被其所施的怜恤所删除。
信心与行为(二14-26)
在还没有将这段经文分段讨论之前,我们必须仔细思考整段经文的整体意思,因为有人经常以这段经文为例证明雅各与保罗之间的歧异。毫无疑问的,保罗的重点是:人的得救全赖信心,行为在得救的过程中无丝毫地位。‘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三28)‘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二16)某些学者曾驳称谓雅各的意见不单与保罗的相异,且是与之相矛盾的,这论点正是我们应小心思考的。
(一)首先,我们应了解雅各的重点意见与新约的相符。施洗约翰的信息乃是向那些悔改的罪人挑战,要他们以行为来证实他们悔改的实在(太三8;路三8)。耶稣的信息乃是要人活出善行,使世人看见便把荣耀归给 神。(太五16)。祂强调应以人所结果子来衡量其人,同样地,那只有外在空谈的信仰,绝不能取代那以实行神旨为依归的信仰(太七15-21)。
保罗的思想中也充满这相同的论点。事实上,在早期教会中,并没有太多的教师如保罗一样,那么着重基督在伦理上的影响。无论保罗在其书信中所讨论的是多么教义化或神学化的理论,他总以教义在生活中的表现作书信的结束。除了这通常的作风以外,保罗经常不断地提醒信徒们有关信仰在基督徒生活中表现的重要性。他提及 神会按各人的行为施报(罗二6);他也说明我们各人要将自己的事,在 神面前说明(罗十四12);他也劝人应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罗十三12)。每一个人将会按其工作得赏赐(林前三8);我们都要站立在基督审判台前,按各人所行的得赏或受罚(林后五10);每一个基督徒应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西三9)。
基督教必须藉伦理行为表达其真实可行性。这是整本新约圣经所看重的基督教信仰。
(二)虽然我们提出了上述的论点,但事实上,雅各与保罗的思想仍似针锋相对,互不协调;保罗着重恩典与信心,雅各则强调行为。但有一件事实我们必须澄清的,就是──雅各强烈反对及严责的对象并不是保罗的神学思想,乃是歪曲了的保罗思想。假如我们要用一简短的句子来表达保罗思想中心的话,那么,以下的一节经文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当信主耶稣,你……必得救’(徒十六31)。上述要求的中心点全在乎我们如何解释‘信’的意义,简言之,信起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理智的信。比方说,在直角三角形中,两股的平方和相等于斜边的平方;假如有必要的话,我可以证明这公式──但这与我的生平、生活毫无关系。我完全接纳这定理,但这定理对我一点影响也没有。
另一类信仰的表达有如相信五加五等于十,故此,两块各值五角钱的巧克力糖共值一元,我除了付一元之外,绝不会多付一分钱。换言之,我不单接纳此定理,而且用之于我的生活中。
雅各攻击的乃是第一类的信仰,只在头脑里相信,但在生活中毫无信仰的表现,信仰与其生活似两独立部门,各不相关。连鬼魔也在理智及头脑中相信有 神的存在,他们却在 神的面前战惊不已;这信仰一点也没有改变他们。保罗却赞同第二类的信仰,对他来说,相信耶稣的结果乃是要将这信仰实行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中。
人很容易曲解保罗的思想,将信仰的正确有效意义东诸高阁;雅各所针对的乃是被误解及歪曲了的保罗思想,他指控那些只标榜信仰而毫无见证的人,老实地说,保罗也衷心赞同这指控。
(三)就算我们接纳上述建议,雅各及保罗的思想之间仍有歧异──各人以基督徒生命不同的阶段为起点。保罗以最早阶段开始,他强调人绝不能赚取 神的救恩,最早的一步是以 神白白的恩典为始;人只能白白地接纳 神藉着耶稣基督所赐的赦免。
雅各则以人成为基督徒那一刹那间开始,即那人已被赦免,且与 神有新的关系。正如雅各所言,此等人既是新造的人,则应有新的表现,过一新的生活。他已被称为义;他必须过着成圣的生活。这些都是保罗完全同意的。
归根到底,人绝不能靠行为得救;但另一方面,人得救后也不能没有生活的见证,若不然,这人的得救与否也成问题。人类爱的天性可作此论点的最佳例证:被爱者明晓自己是不配的;但他却知道他必须穷其力以配得上那爱。
雅各与保罗的歧异点乃是在于以基督徒生活的不同阶段为出发点。保罗是以人绝不能靠行为来赚取 神的赦免为立论的开始点:雅各则以人成为基督徒以后为立论的开始点,且强调人必须以行为来见证其信仰。我们并非靠行为得救,但得救后却应有生活上的好见证,这是基督徒生活的两则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真理。保罗重前者,而雅各则以后者为立论重点。事实上两者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两者皆为基督教信仰的不可或缺部分。以下的诗句是一绝佳的综合描述:
信仰,盼望是信徒的特质,
行为,见证是信徒的标志;
信仰贵以真诚为依归,
端穆品德为信仰冠冕。
信仰与行为(二14-17)
雅各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那些只在口头上表达信仰,但生活中却毫无见证的人。换句话说,就是那些只有信仰之名,而无信仰之实的虚假之徒。在这段经文中,他用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来说明他的心意。假设有一个缺衣少食的人登门求助,而这人的朋友为其凄凉遭遇大表同情,但是却没有给他衣服蔽体,食物充饥。试问,这样的只有口头的同情与怜悯又有甚么好处呢?没有实际行动的同情又有甚么益处呢?信心没有行动是死的。这段经文对犹太人特别有意思。
(一)对犹太人来说,赒济穷人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可由他们将公义与赒济、布施看为同等的德行而可见一斑。在 神审判时,人可用其布施的善行为其辩护,便西赫如此说:‘水可熄灭大火,但赒济、布施的善行可赎罪。’(传道经三章三十节)在多比传(Tobit)中有如下的记载:‘凡全心行善,布施赒济人的皆可见 神的面,正如经上所记,当你赒济穷人时,我( 神)会俯视你。’(多比传四章八至十节)当耶路撒冷教会的领袖们同意保罗向外邦人传福音时,他们要求保罗遵行几项规条,其中一条乃是要求他千万不能忘记穷人(加二10)。这注重实际帮助人的要求,是犹太教一项伟大的标志。
(二)有一系列的希腊宗教认为同情与布施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斯多亚派人士特重apatheia,即完全没有情感作用的存在。生命的目标是在追求宁谧,而情感却破坏这宁谧。故此,达到完全祥和,宁谧的秘诀乃在灭尽一切情感作用。
以哲学中无垠的宁谧不被搅扰为生命的目标,这是多么可怜啊!故此伊比克德(Epictetus)曾强调:只有那些违背神旨的人才会感到伤痛、悲感(论丛Discourses 3:24,43)。威吉尔(Virgil)在其着作Georgics(二498)中曾描述一无比快乐的人,这人对穷人并不表同情,对伤心人不感悲悯,因为这些情感会破坏其内心的宁谧。这见解与犹太人的刚好相反。对斯多亚派人士来说:在无垠的哲学中,不受外界任何事物影响,而能享受内心宁谧的人是有福的;对犹太人来说:积极地与沦落人分担其悲痛才是喜乐之源。
(三)在讨论这见解的手法中,雅各的见解是非常正确的。只有内心的悲悯同情,而不将这情感付诸实行,长此以往,这又是何等贫乏的生命啊,事实及经验都告诉我们,假如人内心有一崇高情操,但却不立刻实行的话,他可能永不会再去实行了。难怪有人曾如此说:假如人不将其内心所感受的悲悯化为生活中的行动,那么,他则无权感受悲悯。高尚情操的目的并不是只让我们浸淫其中,而是要求我们无论付任何代价,受任何苦难,摆上任何牺牲,也要积极有恒心地将之在生活中实行出来。
取舍与兼备(二18-19)
雅各在本段经文中假设有人会如此反驳道:‘信心固然是好,但行为也是绝不可缺的;两者都是真宗教的纯挚外显。但人不一定需要两者兼备,一个或许有信心,另一个或许有行为;你可以专心行善,我可以一味相信。如此,我们都可以说是有宗教虔诚的人。’换言之,这些反驳者认为信心与行为的其中一项,皆可成为基督教的标志。雅各的意见则与此大相径庭。其差异并不在于取信仰而舍行为,而是必须两者兼备。在这一点上,基督教常被人误解;其实,基督教不单着重信仰,而且也着重信仰在生活中的实行。
(一)在一平衡的生活中,思想与行动必须相辅相成。时下有一非常流行的错误观点,就是将人分为富于思考,敏于行动两大类。富于思考的人则整天在书房内,穷究古今大道;而敏于行动的人则整天在世界中,广行善事,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若思想家不将其伟大思想付诸实行,那么,他只可被算为半个人;若他本身不曾经历实行伟大思想时的苦楚,他根本也不能激发他人去实行。他必须与他人并肩携手,在生活中实行伟大思想,如此,他才算为完人。吉柏龄(Kipling)在其一首诗中曾有如下的记述:
哦!英伦诚为一绚烂的花园,
它绝不是单以口头上的祝颂,
更不是以树荫下的静坐而筑成;
而是由无数伟人,
以粗陋的器具,
拔除杂草,
努力耕耘的成果。
同样地,敏于行动的人,若没有伟大原则作其行动的基础,那么,他的行动必定没有深远的影响。
(二)在平衡的生活中,祷告与行动必须相辅相成。再说,将人分为两等的倾向是很普遍的错误。即将人分为只在膝头上下功夫,长期以读经祷告为重的圣人;或在烈日下拼手胝足,挥汗如雨的辛劳者,但这是错误的。以下一逸事可以为例,马丁路德与另一僧侣是知交,他深深地相信宗教改革事在必行,乃一无可避免的现实。因此他们便约法三章,路德到人群中,在前线上为宗教改革而奋斗;而这僧侣则留在自己的斗室中,为路德的成功不断祷告。有一个晚上,这僧侣作了一个梦,在梦中他看见一个人在一片广大的禾田上收庄稼;这人形单影只,孑然一身,根本无法完成收割的工作,当这孤单的收割者抬头远视时,这僧侣骇然发觉这人竟然是其知交路德;他突然醒悟过来,深知他必须离开其斗室与祷告,而到前线去与路德并肩作战。我们固然了解有些人因为年纪,身体健康等原因,只能作代祷勇士;他们的祷告固然是工作的强心针。若一个正常的人,以为可将祷告代替工作的话,无疑地,他的祷告只是逃避的借口。祷告与行动必须相辅相成。
(三)在平衡的生活中,信仰与行动是相辅相成的。信仰必须透过行动来证明其效用;行动也必须透过信仰来表达。真信仰一定会在生活中流露出来;当人面对着 神给他的托付而充满信心的时候,生活中的行动便自然应运而生。
信心的凭据(二20-26)
雅各用两个例子来说明他所强调的论点。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当 神要求他把以撒献在祭坛上,而他又顺服地遵行时,他的信心在此则表露无遗。在犹太人的传说中,喇合是一位非常出名的人物。她接待那些被派去窥探迦南地的探子(书二1-21);后期的传说更有记载她改奉犹太教;并与约书亚结为连理,成为许多祭司与先知们的先祖,其后人中甚至包括了出名的先知以西结及耶利米等人。由于她接待探子,这行动使成了她信心的凭据。
保罗与雅各都说了这一点;除非亚伯拉罕已经具备了信心,若不然,他绝不会听 神的吩咐。除非喇合充满了信心,若不然,她绝不会冒险,将自己的生命前途,与以色列的国运互相契合。再说,除非亚伯拉罕已经准备向 神顺服到底,若不然,他的信心全是虚的;除非喇合已准备为了帮助探子而冒险到底,若不然,她的信心也毫无作用。
这两则例子清楚表示信心与行为并不是互相对立的;事实上,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信心的人绝不会有行动;真信心也必须以行动来如以证明。信心与行为皆是人在经验 神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每日研经丛书》